Sunday, January 28, 2007

公平競爭法 中聽不中用

講者:雷鼎鳴教授(科技大學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)

  香港向以經濟自由開放、市場競爭激烈聞名。所謂「長安不易居」,這種弱肉強食的環境,雖然淘汰了成千上萬的參與者,卻使香港晉身一流城市。

  制定一套跨行業的「公平競爭法」,原意是鞏固香港的優勢,為中小企業鋪墊一個更公平的競爭平台,最終令消費者得益;但偏偏最反對制定競爭法的,就是中小企。其中出現了甚麼矛盾?

原意雖好 落實困難重重

  三大商會(香港中華總商會、中華廠商聯合會、香港工業總會)日前舉行「香港競爭政策公開論壇」,科技大學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雷鼎鳴作為主旨演講者,直指「一刀切」的跨行業反壟斷立法,效用成疑。

  雷鼎鳴開宗明義便說,沒有哪個經濟學家會贊成壟斷、反對競爭。但即使大力鼓吹競爭的佛利民,也不支持立法規管反競爭行為。無他,法例原意雖好,但全世界的競爭法都有流弊,在落實時亦往往弄巧反拙。

  首先,怎樣揪出要規管的對象、即「反競爭」的企業?以「市場佔有率」來界定彷彿很客觀,但這個「市場」的範圍卻很難劃。雷鼎鳴舉例說,有地產商的一手樓盤佔整個市場25%,有壟斷之嫌;但若把二手市場也計算入內,其整體市場佔有率即被攤薄至5%左右,因為二手市場比一手市場大得多。又例如一家麵粉商被指壟斷,那是以麵粉市場來決定呢,還是以食品市場來決定?這些定義,在法庭上「拗餐死」。更何況,真正佔市場份額夠大的企業,即使被控告,也有財力負擔一流的律師和經濟學家為自己辯護,和政府周旋到底,無懼立法。

  其次,含「反競爭」嫌疑的營商行為,存在不少灰色地帶。

  雷鼎鳴說,「捆綁銷售」惹人反感,如果你買某地產商的樓盤,被迫要僱用其指定的律師、搬運公司,那屬「壟斷」無疑,理應反對;不過,買一隻左鞋必然要連右鞋一起買、買一套西裝不能單買外套,這些在原則上也是「捆綁銷售」,難道也要反對嗎?

  而一些表面上是推廣的手段,例如買樓送全屋傢俬、存款送電器,事實上卻存在「捆綁銷售」行為,但法例卻奈何不得。

  其三,從一個角度看,賣家劃一定價是互相勾結,損害消費者權益;但從另一個角度看,卻可以是在激烈競爭下得出最有利消費者的價格。證據怎麼找?

  雷鼎鳴說,香港的中小企早已習慣激烈的競爭環境,並以靈活走位見稱;一旦就競爭法立例,恍如在他們頭上懸了一把刀,使他們擔心自己分分鐘不慎陷入「反競爭」行為中。而對於有壟斷嫌疑行業,競爭法的效用卻有限,中聽不中用。

個別行業立法 做出成績再擴大

  他建議,如果真的要立法,與其訂立跨行業競爭法,再就不同的營商行為或行業進行豁免,不如先收窄範圍,針對個別對市民最切身的行業立法,例如石油或超市,做出成績後,再把立法範圍擴大。這起碼可以減少令中小企感到不確定的因素。

  同場的另一經濟學家、城市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課程主任曾淵滄就說,有許多反競爭的行為,可以通過行政手段來遏止,比立法更有效、後患也更小。「日本有許多小鎮,從規劃上禁止興建大型商場,這就有效阻止了大型超市的進駐,且鼓勵小店開業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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壟斷「七宗罪」

  早在97年,政府已設立「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」,檢討有關政策,並制定了《競爭政策綱領》;05年,港府再就應否立法規管壟斷行為,成立「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」,並於去年發表報告,列出7種法例應涵蓋的反競爭行為:

  1.操縱價格;

  2.串通投標;

  3.分配市場,減少市場競爭,抬高價格;

  4.銷售和生產限額,致價格上升;

  5.聯合抵制,向供應商或顧客施壓,使之不與另一名競爭者交易;

  6.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,提高進入市場的屏障,妨礙競爭;

  7.濫用市場支配地位,阻礙或削弱其他公司進入市場的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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